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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推出首份汽车维修合同 意见稿征求中

2007-07-24 阅读: 出处:车海中国 编辑:kinkon 评论:


  7月16日,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,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依据《合同法》和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起草了《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》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。

     据悉,这是北京市推出的首份汽车维修合同。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,今后,承修方自接收待修汽车至竣工交付托修方前,除维修或检验目的外,不得动用在修汽车,否则承修方将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。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,应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。

     另外规定,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,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,承修方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未签发《竣工出厂合格证》的汽车不得交付使用,托修方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。在质量保证期内,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,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。若承修方未按规定出具正规结算票据、维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,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。

     合同也对消费者进行了约束。如果车辆经修理后检验合格,消费者就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费接车。如果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,修理厂可将车留置,并向当地法院起诉。

     据了解,目前,北京市汽车保有量超过300万辆,汽车维修企业超过5500家。由于汽车维修业仍存在无证无照经营、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、维修过程不透明、故障诊断不清、夸大故障、合同单据内容过于简单、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,致使汽车维修纠纷呈上升趋势。

     北京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于7月17日~7月24日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文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。两局将根据反馈的意见,对《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》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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